

法人化之後,以追求效率為前提,大學權力集中於校長與理事會(理事長即為校長),但大學的預算逐年遞減1%,大學附屬醫院遞減2%。此後,部分國立大學也進行合併,主要型態是同一縣內的國立醫學大學改制為醫學院,併入同一縣最大的綜合大學,其後的合併方式大致以地理位置為首要考量(楊武勳,2011)。
「回顧歷史,1975年以教育事務具有「公共性」為由,政府通過《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》,確認國家應該依法補助私立大學辦學,以維持私立學校辦學的條件,減輕學生經濟負擔,並提昇私立學校經營的健全性。該法明訂國家對於私立大學經常性支出的補助比例應維持在50%以上,不過1980年曾雖一度達到29.5%,但隨後下降,1990年至今則維持在9%~11%左右,足見私立大學財政上對於學費收入的依賴性很高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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